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06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密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K5P30K。
法定代表人:韩晓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密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案字[CB2021]第18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工资508.16元、2021年5月工资449.51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92元,合计23049.67元;执行费24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0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