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特188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厂基建科及河沿家属区19号楼(商业)桐君发宾馆215室。
法定代表人:俞鉴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群,男,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赵冰,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普德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科普德公司称,仲裁裁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349号仲裁裁决。
赵冰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349号裁决:1.中科普德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冰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2.中科普德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75元;3.驳回赵冰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冰要求中科普德公司支付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中科普德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与赵冰解除劳动合同,在赵冰对中科普德工资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科普德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冰要求中科普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75元的主张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中科普德公司以仲裁裁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理由不属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事由,中科普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中科普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治
书 记 员 李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