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698号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13704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260号1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QCWM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筑致远公司)与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精筑致远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精筑致远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67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