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450号
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凌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后金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WBP3Y34)
经营者:凌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260号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QCWM7L)
法定代表人:沈家明。
关于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凌盛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租赁站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明睿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租赁站为上述保全向本院支付了保全保证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