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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黔聚龙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471号
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83034470。
负责人:姜明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聚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3栋6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065275XY。
法定代表人:罗君碧。
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贵州黔聚龙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