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402执2208号
吴江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402民初16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430元,并于2020年9月4日拨付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5300元、收取执行费用130元。至此,吴江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402民初16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