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岗子村八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臣,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利,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鹚鸬王村066号。
原审被告:张永林,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东局子村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臣,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张长利及原审被告张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张长利妻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经解决,张长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江苏富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立案,后又撤回起诉。两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本案应由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主张,山东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张永林负责为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庆云县迪趣华府开发项目进行内墙抹灰劳务施工,施工过程中,受雇人毕小平受伤死亡,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毕小平的赔偿金140万元后,提起本案追偿之诉。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系基于案涉劳务施工合同,该合同履行地以及相关事故发生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吴东锋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