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16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苏0116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确定的执行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