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00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兴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13组。
法定代表人:刘西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梅子洲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武涣陵。
原告***与被告南京兴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黑长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