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1992号之二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办公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三区桂花苑2-4幢2-4(F)1-1、2-1、3-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67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市分公司、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5元,由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