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某某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1992号之二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办公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三区桂花苑2-4幢2-4(F)1-1、2-1、3-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67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市分公司、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2.5元,由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