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028民初143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430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1MM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