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负责人:***。
上诉人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上诉人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荔杨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