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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福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8民初491号 原告:左某某,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左某某以拟私下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左某某负担,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