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8民初491号
原告:左某某,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左某某以拟私下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左某某负担,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