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86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7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6921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9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从被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扣划1846452.73元,被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现该异议尚未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已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因此应终结对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虽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6452.73元,但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尚未审查终结,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1执8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