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3执3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冠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3PKT10,地址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八组(向阳街一巷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日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关于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冠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8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省冠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湖北省冠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89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