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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新疆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13民初632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江苏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38元,合计人民币696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