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度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3民初7714号 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集中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鸿扬路20号文汇工业园A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度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8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