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大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大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71853979,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王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强。
被告:李显从,男,1994年4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显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