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3506号
申请人:无锡大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X4RE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山万达商业广场135-414。
被申请人: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51063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开发区金沙二路1618号1栋、2栋。
本院在审理无锡大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大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