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4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4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0166375105050XXXX账户内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