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6256号
原告: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891号9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场销售部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