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商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北环东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6元由上诉人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