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智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4746号
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花溪路678号浙江菁英电子商务产业园西区块D-17。
法定代表人:侯绪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宵,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金路3号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吴东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旭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樟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