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717-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彩,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济市中劳人仲案〔2019〕第941号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19〕第941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