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576号
原告: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717-1室。
法定代表人:陈慧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龙,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系被告**之夫),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龙、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能公司不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2106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5月入职安能公司,于2019年5月退休。后其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安能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21060元的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仲裁裁决有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能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辩称,**于2019年5月从安能公司退休,退休后安能公司一直拒绝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21337.2元,现申请一次性支付2106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到安能公司工作。2019年5月,**在安能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夫妇二人育有一子,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退休后,安能公司未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于2019年10月30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安能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06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9]第9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安能公司向**支付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060元。安能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124元。
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仅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在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其于2019年5月退休,安能公司应按规定向其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该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本案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安能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其不应当支付相应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桂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