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717-1室。
法定代表人:陈慧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龙,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在本院审理**与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做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前,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 腾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