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00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崇皇街道办八横路东延伸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海特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特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互欠款项进行了抵销,最终确定被执行人仍需支付申请人54870元,现该款项已支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