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205号
申请人:江苏禾力清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0688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八横路东延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9382278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禾力清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禾力清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禾力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江苏禾力清能电气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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