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

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民初3785号之二
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63132359。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八横路东延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938227868。
法定代表人:张迁。
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48550元,本院退付其24275元)。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戈 超
人民陪审员  樊 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