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民初378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八横路东延伸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938227868。
法定代表人:张迁。
被申请人: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63132359。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陕0117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0.00元(其中,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315,772.71元,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4,227.29元)。被保全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供其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支行,账号:37×××90)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61×××05)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84,227.29元(账号:37×××90),对已冻结的存款5,315,772.71元不予解除冻结;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中铁电化(西安)通号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61×××0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戈 超
人民陪审员 樊 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