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947号
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晋鹏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服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739.29元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对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于2006年11月30日至原告江苏今创安达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在济南。2015年5月15日,江苏今创安达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今创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7日,该公司因工作需要将被告***工作地点调整至常州,被告***不同意至常州工作,双方产生分歧。后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不服,遂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另查明,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上述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书已于2019年3月14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先于原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晋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