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今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毓麒,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泽,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炫,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曹毓麒,被告今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泽、邵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今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051元;2.判决今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17435.45元(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9年2个月,6180.81×9.5个月×2倍);3.判决今创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3762.98元(未休年假共77天,6180.81÷21.75×77×200%)。事实与理由:***于2006年11月20日入职今创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工作期间***一直在今创公司在济南设立的研发中心工作,***自入职起时常加班,从未休年假。2015年11月7日,今创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寄送《关于撤销济南研发中心及人员调整的通知》要求将工作地点变更为江苏常州。***对其变更劳动地点的行为十分意外,经慎重考虑后,于2015年11月13日向今创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回复不能接受变更工作地点并希望同今创公司协商处理。上述回复发送后今创公司并未同***进行协商,无奈***于2015年11月16日再次向今创公司寄送《关于撤销济南研发中心及相关人员安排的回复》但仍未得到答复。此后***多次同今创公司电话沟通但却未能得到协商的机会。2016年3月4日,今创公司工作人员以需要书面邀请***到常州讨论工作地点变更事宜为由获取了***的通信地址,但***将地址告知后后便再无消息,2016年4月21日***向劳动保证监察部门投诉,今创公司得知后向***询问赔偿要求,但并未作出赔偿,且于2016年5月26日向***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综上所述,今创公司在擅自变更劳动地点未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侵害***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今创公司辩称,1.***的工资今创公司已经全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2.***存在连续旷工行为,今创公司因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在今创公司济南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今创公司向***支付2015年12月工资3992.48元。今创公司未支付***2016年1月份工资。***与今创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前月平均工资为6180.81元。
2015年11月7日,今创公司作出《关于撤销济南研发中心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内容为:今创公司决定撤销北京办事处、济南研发中心等驻外机构,济南研发中心于2015年11月9日撤销,其业务划归公司常州总部技术部负责。相关人员:***等人转入技术部,工作地点变更为江苏常州。以上人员在收到此通知15日内应到常州总部向总经理殷合宜报到。相关人员因工作地点变动原因发生的探亲、差旅等费用可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等人收到该通知后,回复今创公司:不同意公司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双方应协商劳动合同变更事宜。2016年1月1日,今创公司在《齐鲁晚报》刊登公告,载明***已经连续旷工30天以上,要求其于2016年1月20日前到公司报到,逾期不到视为自动离职。2016年5月26日,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旷工达到30天以上,2016年1月1日公司在齐鲁晚报登报通知其来常州公司总部报到,但***未来报到,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0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016年***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今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05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3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435.45元。该委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济劳人仲案(2016)447号-1、济劳人仲案(2016)447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今创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76.51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53.0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739.29元,驳回了***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今创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起诉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了明确规定。而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对企业的内部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以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创造企业利润,经营自主权成为企业的必须。
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过于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权,用人单位动辄得咎,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用工管理秩序,加大企业用工成本,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也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果过于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则劳动者有可能完全沦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工具,本来弱势的地位更加弱势,自身的价值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应当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言,应区分同城与异地。劳动者至异地工作往往引起家庭生活的不便,异地调动对劳动者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工作地点的异地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今创公司将济南研发中心撤销后,要求***到江苏常州工作,这属于工作地点的异地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今创公司将***的工作地点变更至异地,应征得***同意,***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到常州地点工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若今创公司欲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依法而行。今创公司径行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显属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117435.39元(6180.81元/月×9.5个月×2倍),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要求今创公司补发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资,今创公司主张***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其所述工资差额。《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参照上述规定,***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系今创公司将济南研发中心撤销所致,不能归因于***,今创公司2015年11月7日决定撤销济南研发中心,并向***支付2015年12月工资3992.48元,该工资高于济南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再要去今创公司补发该月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今创公司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应予以补发746.67元(1600元×70%÷30天×20天),故对***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当庭主张已收到裁决书认定的年假工资,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视为双方对济劳人仲案[2016]447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月份工资746.67元;
二、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435.39元;
三、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776.51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53.02元;
四、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今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春晓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