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959号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14栋-23栋商业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W1K9F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煌钢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兴南置业公司支付富煌钢构公司工程款2890887.02元及逾期利息135582.60(以135582.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3026469.6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兴南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4日,富煌钢构公司与兴南置业公司签订《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合同》约定,兴南置业公司将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发包给富煌钢构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富煌钢构公司积极履行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富煌钢构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584278.89元,截止本次起诉之日,兴南置业公司仍欠富煌钢构公司工程款本金2890887.02元。兴南置业公司迟延付款行为已经违反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向富煌钢构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富煌钢构公司就上述本息多次催讨,均无果。综上,富煌钢构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诸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准富煌钢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兴南置业公司辩称,一、该工程目前尚未完全完工,也未进行完工验收,更没有进行合同结算,因此富煌钢构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对富煌钢构公司诉状主张的已付款金额,兴南置业公司也有异议,兴南置业公司系统显示案涉工程目前已付款金额为5554741.72元,已付款金额需进行对账确认。三、富煌钢构公司主张的款项中,包含案涉工程的质保金部分,根据合同约定质保为结算总价款的3%(合同第7.5条)。案涉合同质保期为2年,从交付之日起算。富煌钢构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依据。四、根据合同第7.6条约定“甲方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乙方工程款,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占比50%;非现金调差占比50%,期限为6个月,报价中已含非现金调差的贴息,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贴息费用。”即富煌钢构公司合同报价是包含3%的商票贴息费用的,目前均是已现金方式支付,判决时应当扣除对应金额的商票贴息费用。五、兴南置业公司系统查询富煌钢构公司目前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为5891662.55元。根据合同第7.7条约定“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此,即使兴南置业公司对富煌钢构公司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因富煌钢构公司未向兴南置业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其主张利息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富煌钢构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本合同是总价合同,但是合同第6.2.1.3条明确约定合同主材进行调价,富煌钢构公司目前仍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完成,因此工程总价款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富煌钢构公司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4日,富煌钢构公司(乙方)与兴南置业公司(甲方)签订《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合同》,兴南置业公司将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发包给富煌钢构公司施工。合同第5.1条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含税)为7584278.89元,增值税税率为(合同总价的70%为材料费,增值税税金为13%,合同总价的30%为安装费,增值税税金为9%)。第6.2.1条约定承包方式采用第6.2.1.3条,即采用总价包干,铝锭调差除外:(1)总价及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含铝合金型材采购(铝锭风险包干范围内)加工费用、塑料型材采购加工费用、增强型钢采购加工费用,玻璃采购加工费用(含钢化费)、每一种附件(型材附件、五金件、密封材料、塞缝材料等)的采购加工费用、异型型材加工以及门窗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辅料费用、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金、风险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2)铝合金型材调差原则:a、仅对型材进行调差,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其他费用。b、铝锭价参照向门窗单位下发开工令当日长江有色金属网https://www.ccmm.cn/长江现货A00铝锭均价计算(下单当日长江有色金属网无信息价的,以前一日价格为准,以此类推)。下单日:以甲方下单给乙方后乙方7天内下单给型材单位的日期为准,若乙方超出7天仍未下单,则以甲方下单给乙方的日期为准。c、本报价铝锭基准价为17370元/t(含税13%),举例:开工令下发当日“长江有色金属网长江现货上海A00铝锭均价”的价格Y元/t及数量A吨进行调价,则调差为=(订单采购会签当日价格Y-17370)*采购会签当日型材数量A。第7.2约定,进度款支付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70%核定,以我方移交门窗单位的各门窗安装楼层批次,批次内全部达到施工进度节点为标准(不具备安装条件除外);7.3整个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供提供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7.4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7.5剩余结算总价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7.6甲方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乙方工程款,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占比50%;非现金调差占比50%,期限为6个月,执行2019年签订的区域集采,调差率为3%。乙方同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不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7.7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7.8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税率)为【合同总价的70%为材料费,增值税税金为13%;合同总价的30%为安装费,增值税税金为9%,具体详见清单】,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9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必须与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或服务内容完全一致,对于甲方一揽子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必须按明细内容填开或者同时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开具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信息。7.10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第八条约定,结算价格计算方式: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一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违约金、罚款等一包干价中未实施项目总价,乙方必须开具甲方代付代缴费用及所有违约金、罚款(如有)的全额发票。第9.1.2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379000元,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通过,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扣减相应金额。第10.1约定,质量保修期两年,自需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1)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100%。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通用条款第19.4.1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以应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进行补偿,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富煌钢构公司履行施工义务。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显示,中南春风南岸项目(1#-3#、5#-10#住宅楼、S1#、S2#、S3#、S5#、S6#、31#幼儿园、P1#配电房、地下车库一)于2023年2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
富煌钢构公司认可已收到兴南置业公司支付的价款为4893391.87元。兴南置业公司提交一份由甲方“合肥晟南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发包方)、乙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方)、丙方“合肥丰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出售人)、丁方“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房屋买受人)签订《工程款抵放款协议书》(为载明签订日期),协议载明:乙方为甲方的工程承包方,丁方为乙方的指定购房人,丁方所购该房屋总价款为967054元,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数额(其中,淮南春风南岸项目扣款586518.58元,合肥中南樾府项目扣款380535.42元),支付给丙方,作为丁方向丙方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
庭审中,本院询问富煌钢构公司已开发票金额是多少,富煌钢构公司回复6588584.97元,同时表示“(开具发票)不是付款的必须条件,支付款项是被告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且只是原告的付随义务,不能以此对抗被告的付款责任,原告可以随时开票。”本院询问兴南置业公司“影响合同总价除了调差部分,有没有其他的?”兴南置业公司回复“未完工的部分”。兴南置业公司提交的“06门窗沟通群(7)”,显示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7日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幼儿园的门窗扇”安装事宜。兴南置业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淮南春风南岸幼儿园西门、幼儿园北门、幼儿园南门存在部分门窗未安装完成。本院责令当事人庭后到现场核实是否存在未完工的部分。
富煌钢构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4年4月2日确认“项目反馈开完庭后(零星工程或未完工的部分)装完了”。兴南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工抵付款(向富煌钢构公司)核实过了吧”,富煌钢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复“我来问问,有结果及时跟您反馈”。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3月26日庭审中,兴南置业公司抗辩富煌钢构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尚有部分零星工程未施工,现兴南置业公司抗辩的该些未施工的工程富煌钢构公司已全部施工完毕,且已与兴南置业公司代理人在微信上确认。富煌钢构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兴南置业公司。关于本案的已付款,兴南置业公司主张遗漏了一套价值586518.58元的工抵房,富煌钢构公司对此不认可,该套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兴南置业公司也未实际交付富煌钢构公司,富煌钢构公司未实际占有,且工抵房协议也并非富煌钢构公司与兴南置业公司所签订,因此,对于已付款金额,富煌钢构公司仅认可4893391.87元。”
经查询,在富煌钢构公司与兴南置业公司履行《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合同》期间,长江现货A00铝锭均价长期高于当事人约定的铝锭基准价17370元/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富煌钢构公司与兴南置业公司签订《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合同价款问题。案涉合同固定总价(含税)为7584278.89元,兴南置业公司已付富煌钢构公司4893391.87元,并通过签订《工程款抵放款协议书》从淮南春风南岸项目扣款586518.58元,故兴南置业公司尚欠富煌钢构公司价款2014368.44元(7584278.89元-4893391.87元-586518.58元)。需要说明的是,《工程款抵放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富煌钢构公司关于586518.58元不应计为已付款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铝锭调差”问题。合同第6.2.1条约定“承包方式采用第6.2.1.3条,即采用总价包干,铝锭调差除外……本报价铝锭基准价为17370元/吨(含税13%),举例:开工令下发当日“长江有色金属网长江现货上海A00铝锭均价”的价格Y元/t及数量A吨进行调价,则调差为=(订单采购会签当日价格Y-17370)*采购会签当日型材数量A。”当事人双方虽对供货合同项下的材料调差条件及计算公式已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均未提交“下单日”及其对应的“长江有色金属网信息价”,且在富煌钢构公司与兴南置业公司履行《淮南春风南岸项目一标段(06地块)铝合金、塑钢门窗工程合同》期间,长江现货A00铝锭均价长期高于当事人约定的铝锭基准价17370元/吨,富煌钢构公司明确不要求对“铝锭调增”,故本院不再对“铝锭调差”进行处理,兴南置业公司关于“铝锭调差”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节点问题。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显示,中南春风南岸项目(1#-3#、5#-10#住宅楼、S1#、S2#、S3#、S5#、S6#、31#幼儿园、P1#配电房、地下车库一)于2023年2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结合当事人约定本院认定兴南置业公司应在2023年2月24日支付至总价款的97%,即7356750.52元,兴南置业公司已付价款5479910.45元(4893391.87元+586518.58元),逾期付款金额1876840.07元(7356750.52元-5479910.45元)。当事人约定质量保修期两年,剩余3%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届满,不具备付款条件。
关于未完工部分的问题。根据兴南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虽存在淮南春风南岸幼儿园西门、幼儿园北门、幼儿园南门部分门窗未安装完成的情形,但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2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上述部分门窗未安装不影响合同的整体履行,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就该部分安装完毕。兴南置业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完工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扣除“商票贴息费用”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兴南置业公司“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乙方工程款”,承兑汇票是兴南置业公司支付方式之一,但双方并未约定兴南置业公司选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富煌钢构公司应当就贴息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故本院对兴南置业公司关于“应当扣除对应金额的商票贴息费用”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开具发票等问题。合同第7.7条约定“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兴南置业公司支付货款系其法定义务,上述约定不足以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本院对富煌钢构公司主张的价款依法予以支持1876840.07元,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46621.23元(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后续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76840.07元、逾期付款利息46621.23元(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后续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923461.3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6元(已减半),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51元,被告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被告淮南市兴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78元(限判决生效后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附件2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件3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②案号【如:(2024)皖0403民初XX号】;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④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