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1778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申请人安徽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限额为19821299.4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为106C704672024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21299.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