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终5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运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某顺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坤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某顺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某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0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