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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门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江门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均同意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091.24元(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1045.62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合共201045.62元,由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1045.6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91.24元(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3613.80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80696.50元、江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18477.58元),减半收取为191045.62元,由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87431.82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9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77.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