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某某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15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205号房间。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街和平里一巷4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森高村民住宅第二小区D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公司、中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公司和中寅公司共同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255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164225元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暂计70969.22元;其中61275元,从2021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暂计3538.63元,暂时计算到2022年7月4日);二、判决**公司和中寅公司赔偿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诉求请求1、2金额暂时合计1302007.85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和中寅公司承担,由人民法院直接退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他公司有一个电力工程项目(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可以分包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
2020年8月16日,双方负责人经过多次沟通后达成协议:工程总价730万元,但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付清95%工程款,并在验收移交到接管部门后付清剩余5%;协议付款方式:50%的工程款由**公司或***私人账户支付,不需开具发票,但**公司扣除13%的税金及管理费。另外50%的工程款由**公司指定将来实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公司即中寅公司支付。2020年8月19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公司正式签订《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后来,中寅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了该工程承包权,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根据与***之前的付款约定(另外50%的工程款***公司支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又与中寅公司就同一个项目签订了《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金额按照之前的约定只写了365万元(整个工程项目50%的工程款)。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通过不断努力,于2020年9月28日将本工程的1#箱变、2#箱变、3#箱变、4#箱变保质保量完工,并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且送电完成。5#箱变、6#箱变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和2021年1月4日完工并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且送电完成(由于5#箱变、6#箱变的图纸更改等原因,实际施工因此延后)。
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分别在2020年9月24日、25日、11月13日、2021年1月4日将涉案标的移交业主单位验收和使用,但是**公司和中寅公司在付款进度上一直是违约不断,只是断断续续支付,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5%,也没有在验收移交到接管部门后付清剩余的5%。截至今日,**公司和中寅公司还有1225500元没有支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经过无数次催促,**公司和中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是以何种理由拒绝支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当时本来就因为任务重、时间紧、利润低、垫资多等原因不想接该工程,但因为***多次找到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负责人且答应按照上述方式和时间付款,最终才同意与之合作。鉴于**公司和中寅公司不及时付款且拖延款项近二年,导致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垫资成本在不断增加,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才被迫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认为**公司和中寅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公司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诉讼请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和中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向**公司和中寅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判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拆除施工现场遗留的原有设备设施;三、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负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公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了《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2021年1月20日,中寅公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了《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Y(2021)承建合专A005号-6)(以下简称合同二)。
合同一、二均对承包范围有明确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承包范围包括箱式变压器、高压电缆、拆除原有设备设施、设备基础及连接电缆管沟等所有土建工程(地网接地极、百叶窗均在内)等相关图纸上的内容(附件);并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在发生违约行为时,除负责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司现场考察并拍照录像取证,施工现场的原有设备设施还遗留在原地,故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没有完整的完成合同一、二所约定的承包事项,**公司和中寅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一、二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违约金。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反诉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公司和中寅公司的所有诉求请求。关于另外3台设备拆除,合同是有约定但是因为**公司及业主单位不能提供摆放旧设备场地,导致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在安装新设备同时无法就地将原有的设备拆除,在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跟**公司、中寅公司员工等微信聊天记录,因为提供不了安置设备场地所以不能拆除,事实上如果**公司和中寅公司有提供场所,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无任何理由不在安装新设备同时不顺便将原有设备拆除。因为在安装新设备同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公司和中寅公司故意歪曲事实没有道理。整个项目验收时,在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提供的补偿证据中验收报告显示,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各项内容,在2021年10月25日已出具,说明业主单位并没有因为该3台旧设备未拆除使验收未通过,业主单位也清楚没有地方安置旧设备,业主单位也是有责任和义务。另外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根据其证据已写明清楚无遗留问题,说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8月19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包括箱式变压器、高压电缆,拆除原有设备设施,设备基础及连接电缆管沟等所有土建工程(地网接地极、百叶窗在内)等相关图纸上的内容,工程总造价包干为7300000元,本工程#1、#2、#3、#4箱式变完工并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且送电完成,甲方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95%,箱式变验收移交到接管部门后付清。工程保修期为壹年,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供电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第十条违约责任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扣除人民币伍仟元,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除负责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2021年1月20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包方乙方)又与中寅公司签订《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3650000元。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7300000元,按固定价结算。#1、#2、#4设备在2020年9月25日完工并交付使用,#3设备在2020年9月24日完工并交付使用,#5设备2020年11月13日完工并交付使用,#6设备2021年1月4日完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2021年11月25日出具《(竣工验收交接)市政工程设施交接书路灯》。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其与中寅公司为直接工程承包关系,中寅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公司将涉案6台设备分发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公司与业主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公司与中寅公司也无工程承包关系,**公司只是按照中寅公司指令支付另外一半工程款3650000元。
2021年1月24日,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发包人)与中寅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中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21日、2021年4月2日、2022年7月12日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转账500000元、5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中寅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12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15日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账户转账1800000元、1000000元、189870.33元、310129.67元。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确认还剩余1225500元未支付,其公司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向***共同付款问题被拒绝。**公司和中寅公司确认该欠付数额,但主张**公司尚欠875500元,中寅公司尚欠350000元。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同意拆除原有设备,但主张前提是中寅公司提供安置设备场地,因为设备大且有价值,拆除后需按照中寅公司或路灯所安放场所。中寅公司主张设备是路灯所回收报废或利用,其无法提供设备安置场地,施工人可以自行寻找场地安置、拆除设备,然后与路灯所沟通让其尽快拆除设备,#2箱变旧设备已经拆除未移交,#1、#3、#4箱变旧设备均为拆除,多次联系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拆除。设备至今仍未拆除。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为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和中寅公司的共同股东。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支付了2000元保险担保费。
以上事实有《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市政工程设施交接书(路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明细表以及当事人**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能建公司与**公司、中寅公司分别签订的《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实际履行中的合同主体,本院认为,中寅公司与中心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中能建公司,工程款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支付,而**公司不是项目承包方,无权将涉案项目分包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也未支付过工程款项,故本院认为其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公司合同承担合同主体的责任。关于未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总价款为固定价7300000元,故剩余未支付1225500元应***公司支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有权请求中寅公司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分别以工程款的95%即1164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剩余5%工程款61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无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原有设备设施,现设备设施未拆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并未过高,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和中寅公司主张20000元没有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方便履行,本院确定该10000元违约金在中寅公司应付的工程工程款本金中予以抵扣。同时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还应继续履行拆除义务,对设备设施拆除后如何处置问题,因合同没有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可根据情况自行妥善处理,同时中寅公司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协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21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4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合同约定的原有设备设施;
三、驳回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6518.0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担75元,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75元。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