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2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森高村民住宅第二小区D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205号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街和平里一巷4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司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587596.91元;2.由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司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余款1215500元,***司认为应先扣减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按图施工及暂扣未拆除旧设备工程款合计627903.09元,***司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87596.91元。1.***司发包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施工的“广州市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为利用财政资金的政府工程,***司需要通过财政部门的评审才能拿到结算款。案涉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通过之后,***司近期才和业主方进行验收结算,业主和负责审核的单位现场实测发现案涉工程多个小项目未按图纸施工,比如:(1)外电安装中的1#箱变“电力电缆”项目,图纸要求的电缆长度为830米,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实际只做了759.81米,导致***司被扣工程款24566.5元;(2)外电工程(市政)中的1#箱变“箱式变电站基础”项目,图纸要求的基础为9.4米×5.2米,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所做基础小于图纸要求,导致***司被扣工程款32618.25元;(3)外电工程(市政)中的1#箱变“(行人)埋管2根HDPEΦ200转角井”项目,图纸要求做转角井,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做成直线井,且没有做“三通井”,导致这两个项目以及相应项目的工程款全部被扣除。以上所列举的是1#箱变的情况,2-6#箱变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问题,导致***司被扣除相应工程款。2.虽然***司的关联公司**公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包干为7300000元,但是该合同第六条也明确约定,此总造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报验、包装表、包风险等所有费用大包干(详见图纸清单)。此外,根据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司应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7300000元工程款是指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按图纸清单要求完成工作的情况下,而2022年12月30日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和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通知书》及财评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书》显示,因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偷换工艺等行为导致***司被扣工程款627903.09元,其中外电安装工程部分被扣124174.17元,另外暂扣未拆除旧设备的工程款89670.97元和外电市政工程部分被扣款414057.94元。鉴于**公司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司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行为导致***司被扣款627903.09元属***公司的损失,应***公司支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工程余款1215500元中扣减,经扣减后***司应支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工程余款为587596.91元。二、***司不应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产生的利息。虽然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2020年9月24日(3#箱变)、2020年9月25日(1#、2#、4#箱变)、2020年11月13日(5#箱变)、2021年1月4日(6#箱变)完工并交付使用,但供电部门的验收是以能通电为标准,***司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之间没有进行验收结算。而且在案涉工程进行财政评审的过程中,***司于2022年11月底在微信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提出其未按图施工导致被扣除工程款的事情,因疫情原因***司直到2023年2月左右拿到《结算报告书》和《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通知书》,才知道被扣款的具体情况。由***公司因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按图施工的行为被扣款的金额不详,双方又一直协商无果,因此***司才没有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支付工程余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工程余款的利息。
被上诉人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一、***司完全不顾庭审前和庭审中所言事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关于诚信诉讼的要求。***司在诉前和一审庭审中从未否认过欠款总额,也没有否认过按固定价结算,更未提过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施工存在所谓偷工减料、偷换工艺问题,只是提出款项由***司和**公司分别支付以及旧设备的拆除问题,并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二、案涉工程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电力部门、监理单位和***司等多家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司恶意将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解读成偷工减料、偷换工艺。(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写明,工程完成情况为“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情况中土建为“合格”、设备安装“合格”,***司认为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违反合同第十条约定,与事实不符。(二)在案涉施工过程中,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经***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认同后进行土建施工和实际需求铺设电缆等,完全符合工程施工行业常理和惯例。***司所称不按图纸尺寸施工,是因为建设场地由建设单位交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必须因地制宜;新建箱式变电设备基础根据设备厂家提供的箱式变电尺寸大小建设,施工图纸中注明是被允许的;部分操作平台的尺寸不足,是受建设单位交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建设场地限制。如果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在适当调整施工方案的过程没有得到各方认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不可能单独擅自施工,施工完毕后更不可能获得建设单位和供电部门的验收合格。三、***司在恶意将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解读成偷工减料、偷换工艺的前提下,故意混淆财政评审结算价和工程总造价包干。(一)***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审定结算为准”,而***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的《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包干……。此总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装表、包风险(物价上涨、材料设备改型)等所有费用大包干(详见图纸清单)。设备以满足供电局验收通过送电为标准”,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司并没有约定根据区财政审定结算价格同比例浮动结算。(二)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图上的电缆长度、预埋电缆保护管、工井等工程量与现场实际需要是有出入的,如果因为工程的需要增加了材料和工程量,那么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也只能在按包干总价向***司主张款项。(三)因为***司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是“工程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审定结算为准”,所以财政评审是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结算,***司与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款可能增加或减少,***司不可能因为从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款增加而主动在7300000元总价基础上增加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司既不能把财政评审结算价和工程总造价包干混为一谈,也不能强行按照其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结算方式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进行结算。四、退一万步讲,假设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没有获得建设单位和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而给***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司也需要在一审反诉中依法提出并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后作出认定,而不是在二审中提出扣减要求。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公司和***司共同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255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164225元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暂计70969.22元;其中61275元,从2021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暂计3538.63元,暂时计算到2022年7月4日);二、判决**公司和***司赔偿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诉求请求1、2金额暂时合计1302007.85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和***司承担,由人民法院直接退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
**公司和***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向**公司和***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判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拆除施工现场遗留的原有设备设施;三、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负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19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包括箱式变压器、高压电缆,拆除原有设备设施,设备基础及连接电缆管沟等所有土建工程(地网接地极、百叶窗在内)等相关图纸上的内容,工程总造价包干为7300000元,本工程#1、#2、#3、#4箱式变完工并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且送电完成,甲方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95%,箱式变验收移交到接管部门后付清。工程保修期为壹年,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供电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第十条违约责任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扣除人民币伍仟元,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除负责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2021年1月20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包方乙方)又与***司签订《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3650000元。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7300000元,按固定价结算。#1、#2、#4设备在2020年9月25日完工并交付使用,#3设备在2020年9月24日完工并交付使用,#5设备2020年11月13日完工并交付使用,#6设备2021年1月4日完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2021年11月25日出具《(竣工验收交接)市政工程设施交接书路灯》。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其与***司为直接工程承包关系,***司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由***司将涉案6台设备分发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公司与业主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公司与***司也无工程承包关系,**公司只是按照***司指令支付另外一半工程款3650000元。
2021年1月24日,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发包人)与***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21日、2021年4月2日、2022年7月12日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转账500000元、5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司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12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15日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账户转账1800000元、1000000元、189870.33元、310129.67元。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确认还剩余1225500元未支付,其公司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向***共同付款问题被拒绝。**公司和***司确认该欠付数额,但主张**公司尚欠875500元,***司尚欠350000元。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同意拆除原有设备,但主张前提是***司提供安置设备场地,因为设备大且有价值,拆除后需按照***司或路灯所安放场所。***司主张设备是路灯所回收报废或利用,其无法提供设备安置场地,施工人可以自行寻找场地安置、拆除设备,然后与路灯所沟通让其尽快拆除设备,#2箱变旧设备已经拆除未移交,#1、#3、#4箱变旧设备均为拆除,多次联系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拆除。设备至今仍未拆除。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为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和***司的共同股东。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支付了2000元保险担保费。
以上事实有《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市政工程设施交接书(路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明细表以及当事人**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能建公司与**公司、***司分别签订的《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实际履行中的合同主体,法院认为,***司与中心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中能建公司,工程款也由***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支付,而**公司不是项目承包方,无权将涉案项目分包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也未支付过工程款项,故法院认为其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由***司合同承担合同主体的责任。关于未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总价款为固定价7300000元,故剩余未支付1225500元应由***司支付,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有权请求***司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分别以工程款的95%即1164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剩余5%工程款61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无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原有设备设施,现设备设施未拆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并未过高,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和***司主张20000元没有依据,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为方便履行,法院确定该10000元违约金在***司应付的工程工程款本金中予以抵扣。同时中能建南方分公司还应继续履行拆除义务,对设备设施拆除后如何处置问题,因合同没有约定,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可根据情况自行妥善处理,同时***司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协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21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4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合同约定的原有设备设施;三、驳回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6518.0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担75元,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75元。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拟共同证明2021年1月24日***司作为承包人与业主(发包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关于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的施工合同;3.投标报价清单文件,拟证明2021年1月8日***司向业主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外电工程(安装)的投标报价金额为6833955.35元,外电工程(市政)的投标报价金额为1022037.7元,投标文件中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4.《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通知书》;5.《结算报告书》,拟共同证明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门将***司承包施工的整个九龙大道路灯升级改造工程审核确定结算价为39417275.60元,其中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包的外电安装和外电市政工程工程送审价合计7509151.02元,因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不按图施工导致***司被扣除了60多万元工程款,外电安装的最终结算价为6270600.43元,外电市政工程的结算价为534558.48元,两项合计6805158.91元;6.扣款统计表(外电安装和外电市政工程);7.施工图纸(节选未按图施工部分的图纸),拟共同证明由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导致***司在“外电安装”和“外电市政”两个项目被扣减工程结算款分别为213845.15元和414057.94元,合计627903.09元,应由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从分包工程款中予以扣减;8.《现场勘查记录表》,拟证明2022年12月2日业主方和监理单位在案涉工程现场验收时发现,由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分包施工的外电工程存在大量不按图纸施工等情形,导致***司被业主方扣减工程款,该扣款应由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承担,从分包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司表示:证据6为其单方自制表格,证据8没有原件供核对。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司和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同;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财政核定不是一次就能确定,不能确认该份证据是否为最终的核定价,***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一个法律关系,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司签订的合同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司不能以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来改变***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固定的计价方式;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经过业主单位、电力部门、监理单位、***司共同验收且认定为合格,施工行为与图纸存在区别符合实际施工需要,且得到各单位的认可,不能以此认定为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偷工减料等;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假设该证据真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证据7的质证意见一致。
***司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均表示:对原审判决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公司应否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公司、***司分别签订的《黄埔区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之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知识城九龙大道(知识大道-北区界段)路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九龙大道一标段6台630K**箱式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其次,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公司、***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包干为7300000元,《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市政工程设施交接书(路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明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即***司)以及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送电,付款条件已具备,***司应按该价款向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按图纸施工的行为,***司在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写明工程完成情况为“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情况为土建“合格”、设备安装“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故***司主张扣减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按图纸施工的工程款没有依据。***司与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审定结算为准,该约定只能约束该合同签订方,而不能约束该合同外的第三方,***司以财政审定结算结果作为其应付给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工程款的依据于法无据。第三,原审法院已经判令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拆除合同约定的原有设备设施,***司要求扣减该部分工程款缺乏依据。第四,***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第五,***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21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4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2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合同约定的原有设备设施;
三、驳回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8.0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担75元,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2元,***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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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