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路***号。
负责人:钟继红。
被告: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王公塘**号颐美园叠彩阁***房。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与被告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红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殷 郑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