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3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锦泰商务大厦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938757495。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汪家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978207。
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建设监理费4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09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析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