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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5287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咸阳市北郊杨家台。
委托代理人王敏,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1890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向被告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传票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边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