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599号
原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心,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心邸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毅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宁,女,1993年1月13日,汉族,陕西省三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心邸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2元,减半后8101元由原告陕西友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