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民终8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