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强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强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付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
上诉人陕西强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2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强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位于西咸新区XX街XX村附近,该地区属长安区辖区,原审法院裁定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西咸新区XX大道(XX村XX村),该地属沣东新城辖区,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20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兆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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