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民初6776号
原告: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3号院1幢A座1单元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71518900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7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05966351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2年8月26日,按4倍LPR计算为335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曲江奥都荔公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西安曲江奥都荔公馆工程,工程内容1#楼-12#楼,工程地点西安市神州三路与航创路东南角,工期为原告单位接到开工通知为准,7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按第一被告要求向第二被告***账户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第一被告一直未启动该项目,也一直未通知原告开工。由于被告的行为表现为不再履行该合同,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被告通知解除《西安曲江奥都荔公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通知,该通知被告已经签收,现二被告既不履行合同,原告解除合同后拒不退还保证金,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且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应当并退还保证金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案涉项目迟迟不能动工,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退还保证金,属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问题,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中的核心内容是“不当”,指的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在目前合同被解除而非无效的情况下,本案被告取得保证金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并非不当得利规定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的劳务承包因没有实际履行而解除,管辖法院仍应根据案涉合同所记载的项目地点“西安市曲江奥都荔公馆”确定,由工程所在地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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