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524民初2499号 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鱼山路与胶光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财务。 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翔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恒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山东万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津鑫恒盛公司支付所欠材料款384094.69元及利息(以384094.69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止按月息1.5%计算);2.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天津鑫恒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铝单板买卖合同》,山东万翔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24年5月31日天津鑫恒盛公司仍尚欠货款384094.6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84094.69元及诉讼费用3531元、保全费用2770元,共计390395.69元。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200000元;剩余款项190395.69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00000元,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解除查封账户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二、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将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062元减半收取3531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山东万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