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1149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16号楼3门201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10-1(天津顺和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高杨店镇王阁村委王阁。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天津市鑫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元、保全费75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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