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105号
原告:天津蓝海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景致里54-305-307。
代表人:***。
被告:江苏达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四路1号1幢(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蓝海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蓝海公司)与被告江苏达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达观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天津蓝海公司诉称,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交通学院在军队采购网发布英语语言专修室建设项目采购信息,天津蓝海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标,项目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内,江苏达观公司作为投标项目中多功能交互式纳米黑板的供应商,于2020年7月21日提供了其生产的型号为ARRIVE-86A的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编号20192041859“***黑板”检测报告等并加盖公司公章,天津蓝海公司将上述资质证明列入投标文件中。2020年7月27日天津蓝海公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2270960元。在2020年11月2日军事交通学院在天津市河东区以投标文件中编号20192041859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为由对天津蓝海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并作出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及没收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天津蓝海公司认为江苏达观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给天津蓝海公司造成重大经营损失、且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以及损害结果发生的地点均为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项目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达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地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案涉投标项目的招标单位及招标项目地在天津市河东区,但天津蓝海公司所提证据不能证实此地点确系江苏达观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现江苏达观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无住所。据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2民初90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管辖错误,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司法解释中侵权结果是指实质的直接的损害结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致使受害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本案中,天津蓝海公司因江苏达冠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其在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的中标项目被废,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在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先行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天津蓝海公司起诉主张江苏达冠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主要理由是天津蓝海公司在投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交通学院的英语语言专修室建设项目过程中,使用了江苏达冠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因该检测报告涉嫌造假,导致天津蓝海公司投标被作为无效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及没收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处罚。由于该投标项目在天津市河东区,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可以认定天津蓝海公司主张的财产权益受损这一侵权结果发生在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