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城投享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4671号 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奈伦商务中心8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城投享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水岸金钻大厦东塔12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金霍洛旗城投享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7元,由原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