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493号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中路(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8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565号。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